ld官方网站 - ld官方网站 - 首页关于印发经开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来源: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时间:2023-03-01 14:51 

    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园区、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经开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29日

    经开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经开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郑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开区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经开区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应在国务院、省和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是应对全市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主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的主体,区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强有感地震(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非天然地震(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和地震传言事件的主体。根据辖区各办事处地震应急需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防震抗震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地震现场指挥部、办事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纪检监察工委、区宣传部(文明办)、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科技人才局、区工信局、区社会事业局、区政法委、区财政局(审计局)、区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十二支队、消防救援大队、城东供电公司、经开供水公司、明湖办事处、潮河办事处、京航办事处、前程办事处、九龙办事处、祥云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等分管负责同志。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接受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派出现场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承接市指挥部工作任务部署安排。

    2.1.3区指挥部下设机构

    (1)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牵头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全区震情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准备等工作。协调经开区各级各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灾区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抗震救灾应急专家组

    区抗震救灾应急专家组:区宣传部(文明办)、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区工信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十二支队、消防救援大队、城东供电公司、经开供水公司等单位各1—2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与应急救援处置。

    2.1.4区地震现场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联系各办事处管委会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2办事处组织指挥体系

    2.2.1领导机制

    各办事处参照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办事处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本级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指挥部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2.2.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办事处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落实本辖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指挥协调

    2.3.1组织指挥

    经开区管委会指导相关部门及办事处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超出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经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请求市指挥部增援,并按照市指挥部指挥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现场指挥

    当市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时,区和办事处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市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区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办事处的现场指挥部纳入区现场指挥部。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协同联动

    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联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跨区域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地震应对工作。较大地震灾害涉及经开区及毗邻地区的,在市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结合经开区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后果等因素,将经开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要求和震情、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河南省

    响应级别

    郑州市

    响应级别

    经开区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实施主体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1.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发生7.0级以上地震;

    I级

    I级

    I级

    省指挥部

    重大

    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Ⅱ级

    I级

    I级

           省指挥部

    一般

    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Ⅳ级

    Ⅲ级

    Ⅲ级

    区指挥部

    其他

    地震事件

    1.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

    2.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

    3.地震传言事件。

    Ⅳ级

    Ⅳ级

    区指挥部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立即上报市政府,并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宣布启动地震灾害I级响应。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协调经开区内所有应急力量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协助其进行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地震灾害I级响应。在上级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地震灾害Ⅱ级响应。在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支持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并领导受灾办事处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指挥部给予工作协助和支持。

    3.5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组赴受灾办事处指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指挥部给予工作支持。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办事处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震情。省、市指挥部启动I、Ⅱ、Ⅲ、Ⅳ级响应后,全区各级各部门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省、市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地震灾害监测与风险评估

    4.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时提出全意见建议。市、县(区)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2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构造探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3预防措施

    区管委会组织各方力量,督促各级各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与市地震部门对接并及时对地震前兆、宏观异常进行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4)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准备情况,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受灾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5)相关单位和办事处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6)适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舆情收集和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五、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区管委会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指示,区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响应,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及时联系所辖受地震影响的区域了解掌握灾情、震情,依托灾情速报队伍,对重点区域进行灾情搜集,及时将初步灾情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指挥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并做好续报工作。区指挥部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3)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和市里对接提供地震灾情快速评估报告,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形势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持续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舆情等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1.3区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会议,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灾情调查,掌握地震灾害情况及成灾类型。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专项应急工作组。

    (2)科学把握震后72小时黄金救援时间,协调郑州市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合理配置救灾力量。发动震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对受困群众救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开展心理援助。加强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等措施,指导重点场所消毒消杀,有效防控和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

    (4)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电、供油、供气、供水等重点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先期保障。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心理安抚等工作。安排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工具等。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抢修。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配合上级部门联合开展工作,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抗震救灾,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续报。请求市指挥部给予紧急支援,明确需要支援的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11)统一发布信息,科学做好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2)领导、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1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接待来访工作。

    (14)完成与抗震救灾相关的其他工作。

    5.1.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区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城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受灾办事处参与营救,调配大型起重机、挖掘机、担架等现场救援装备,充分利用震后黄金救援时间,科学、快速、有效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上级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办事处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治

    区社会事业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应急队伍赶赴受灾办事处,现场建立医疗救治点,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医疗转运,统筹全区医疗资源,实施医疗救治。在救援能力不足时,申请上级医疗救援队伍给予支持,对受灾群众实施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

    (3)卫生防疫

    加强受灾区域传染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开展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有效控制和处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开展受灾区域饮用水源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消毒消杀和爱国卫生运动。

    (4)安置受灾群众

    受灾办事处及时组织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受灾办事处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办事处、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化解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好遇难者家属及伤员心理安抚,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灾办事处学校复课。

    (5)抢修基础设施

    公安分局和交警十二支队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最大限度地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和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工信局、城东供电公司、经开供水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6)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组织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办事处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受灾的办事处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审计)局、区社会事业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救灾资金拨付。

    根据受灾办事处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及时向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建议,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审计)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经区管委会同意,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监测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部门联合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配合和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区社会事业局积极和市气象局对接进行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受灾办事处各自相关行业领域内的设施进行灾情调查及损失评估,统计人员伤亡及房屋受损情况,对农田、水利设施、工矿商贸企业、生命线工程等进行全面、详细调查核实,评估经济损失情况。

    (8)防范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及时上报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9)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受灾办事处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分局会同交警十二支队组织做好受灾办事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戒毒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受灾办事处重要交通路线进行交通管制。

    (11)宣传报道

    区宣传部(文明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管委会应对措施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等权威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抗震救灾工作,做好舆情引导,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12)涉外事务

    区党群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外国人员,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外国媒体记者来郑采访相关事宜。

    5.1.5办事处应急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根据灾情,及时安排部署人员搜救任务,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具体救援资源(包括救援队伍、装备、应急物资等)及其他应急处置建议。全面掌握灾害情况及成灾类型,及时并持续做好灾情报告。上报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辟安全地带,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条件,科学引导舆论,安抚灾民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震情监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防范处置次生灾害。按照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受灾办事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根据区实际情况将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解除,并通知办事处,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区管委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指示,区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

    (3)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5.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及时联系所辖受地震影响的办事处了解掌握灾情、震情,依托灾情速报队伍,对重点区域进行灾情搜集,及时将初步灾情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指挥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并做好续报工作。区指挥部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和市里对接提供地震灾情快速评估报告,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形势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持续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舆情等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2.3区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震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灾情调查工作,掌握地震灾害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相关现场专项应急工作组。

    (2)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区消防、医疗等救援队集结待命。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加强卫生防疫。

    (3)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4)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对受灾办事处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供电、供油、供气、供水等设施)进行排查,及时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

    (5)安排部署受灾群众妥善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事项。

    (6)搜集和掌握地震次生灾害情况,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

    (7)根据情况对震区采取管制措施,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8)持续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请求市指挥部给予工作援助,明确需要支援的救援力量、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9)领导、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10)统一发布信息,科学做好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1)完成与抗震救灾相关的其他工作。

    5.2.4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队伍赶赴受灾办事处开展生命搜救,解救被掩埋人员。在区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区、办事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灾情排查上报,自救互救。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社会事业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进入工作,准备医疗救援车辆、药品器械和医疗物资等,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随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受灾办事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开展饮用水源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消毒消杀和爱国卫生运动。

    (3)安置受灾群众

    受灾办事处及时组织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受灾办事处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办事处、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4)抢修基础设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工信局、城东供电公司、经开供水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区指挥部组织区有关部门赴受灾办事处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办事处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审计)局、区社会事业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救灾资金拨付。

    根据受灾办事处应急需要,区指挥部及时向区管委会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建议,区管委会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审计)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经区管委会同意,以区管委会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监测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配合和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发布地震烈度图。

    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区社会事业局积极和市气象局对接进行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灾区各自相关行业领域内的设施进行灾情调查及损失评估,统计人员伤亡及房屋受损情况,对农田、水利设施、工矿商贸企业、生命线工程等进行全面、详细调查核实,评估经济损失情况。

    (7)防范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各类次生灾害的风险防范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分局组织做好受灾办事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戒毒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交警十二支队对受灾办事处重要交通路线进行交通管制。

    (9)宣传报道与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管委会应对措施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等权威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抗震救灾工作,做好舆情引导,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对受灾办事处进行紧急支援。

    5.2.5办事处应急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根据灾情,及时安排部署人员搜救,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具体救援资源(包括救援人员、装备、应急物资等)及其他应急处置建议。全面掌握灾害情况及成灾类型,做好后续灾情报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辟安全地带,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及时做好信息发布、科学引导舆论,安抚灾民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震情监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防范处置次生灾害。按照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区域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根据区实际情况将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解除,并通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区管委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5.3.2区指挥部启动

    区指挥部视情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震后应对工作。

    (1)听取震情、灾情及地震应对工作汇报。组建现场工作指导组。

    (2)做好社会稳定,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消除地震传言。

    (3)部署灾情调查评估、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4)向省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5)统一发布信息,科学领导社会舆论。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工作的动态信息。

    (6)指导办事处指挥部做好地震应对工作。

    (7)组织落实其他地震应急事项。

    5.3.3灾情收集与报送

    (1)区指挥部及时联系所辖办事处了解掌握灾情、震情,依托灾情速报员队伍,对重点区域进行灾情搜集,及时将初步灾情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并持续做好灾情续报。区指挥部将掌握的情况向市指挥部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通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2)区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的灾情情况进行快速评估。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3.4应急处置

    (1)地震监测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配合和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绘制地震烈度图。快速了解灾区有感程度,确定地震有感(破坏)范围。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核实本行业重要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报区指挥部,并及时做好设施的修复。

    (2)次生灾害防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加强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业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做好充分地震应急准备,根据情况随时赶赴灾区开展地震应对工作。

    5.3.5办事处应急

    灾区所在办事处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救治伤员,疏散人员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条件,对受损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时核查。后续灾情及应急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3.6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基本没有再发生显著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根据区实际情况将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解除,并通知办事处,。

    5.4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4.1有感地震事件

    区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单位。并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

    5.4.2非天然地震事件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映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

    5.4.3地震传言事件

    当区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并协助市应急局应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事件的科学应对。

    发生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区宣传部(文明办)、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应急处置,加强地震科普宣传、科学引导舆论,采取有力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5.5邻县(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县(区)但对经开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全区的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组织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按照省政府或者市政府组织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区管委会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七、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联络协作,发挥其作为应急救援主力军的作用。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十二支队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城市供电、供油、供气、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各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的社会动员机制。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区管委会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强化灾情速报员队伍建设,做好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7.2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与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区指挥部对办事处的高效指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强化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提供地震速报、震情研判和应急响应决策服务等信息;加强应急辅助决策、协同会商等业务工作,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服务。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区)级以上政府保障本级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要求,负责安排、拨付区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7.4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区管委会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电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演练、培训与宣传

    宣传部、教文体局、科技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方面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切实提高广大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和避震避险能力,教文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灾情速报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各级各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八、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各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供水、电力、燃气、供暖、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商超、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修订完善。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防震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经开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3:经开区应急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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